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67號上訴人 馬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慶昇 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狀原本到院,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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