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5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友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93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友得於民國104年7月3日19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因 廖修成 施作工程延宕、施作品質不佳,拒絕給付工程款,雙方口角,竟徒手拍擊廖修成臉頰,致其受有左耳擦挫傷,因認陳友得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廖修成提告陳友得,公訴意旨認陳友得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廖修成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