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勞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聲字第51號聲請人 蘇淯賢 相對人寶傑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震傑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人欄「新臺幣柒萬零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仟零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