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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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1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進財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廣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6,227元(計算式: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5,755元/平方公尺×被上訴人彭進財占用面積【47.26+0.15+39.94+0.39+0.64】=25,755×88.38=2,276,22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