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小娟 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1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自陳其於105年間有打零工之收入,每月所得平均為
新臺幣(下同)20,000元。請說明打零工之性質及工作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收入之證明文件(諸如:每月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或切結書到院為佐。
㈢聲請人另應說明其於106年間(即106年1月起迄12月止)
是否亦係以打零工維生或有其他工作收入?如有,並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之文件。
㈣聲請人應提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㈤聲請人應說明個人負擔相關費用(含餐費、水電費、瓦斯費
、電信費、網路費、雜費等)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又依聲請人所列,電信費支出為每月2,000元,請說明聲請人其有使用高資費之通訊費之原因及必要性。另其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三、經查,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尚有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金額13,098元、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報債權金額22,828元,是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另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六、聲請人應說明每月必要支出兒子林○杰、林○宇(詳卷)之扶養費數額為何?並詳細說明計算方式(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學費、保險費、雜支等)?並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相關單據。另應提出上開二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七、聲請人或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