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58號
原   告  呂宗龍
訴訟代理人  黃瀞緯
被   告  呂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土地複丈規費,原告於
105年11月9日收受該裁定,迄未繳納土地複丈規費,致訴訟無
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向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墊支本件土地複丈規
費,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
為原告撤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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