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辛○○律師
丙○○壬○○被告天和水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