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鄭旭昇 被告 鄧育澤 (現於法務部○○○○○○○○)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育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其上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鄧育澤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下稱起訴狀)及其繕本。
二、上開起訴狀並應說明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492條、民事訴訟法第244、249條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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