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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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陳富昌 應將被告 郭龍傳 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2559號(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所設定擔保債權額新台幣8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依上開說明,請陳報上開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及建物及土地現價額為何(可參酌附近不動產之時價登錄交易資料),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價額;若未陳報,本院將以供擔保之債權額新台幣800萬元核定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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