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前揭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2月4日113年度家補字第172號裁定,核定本件非訟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8,000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元,並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是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