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文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博(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附表所示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如附表所示之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12)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1至11、13至29),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是以網拍詐騙之手法犯罪,各罪之侵害法益類型相同、犯罪手段相似,惟被害人超過百人,侵害法益程度非輕;並考量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之時間密接程度;受刑人坦承犯行,並曾返還部分金額予部分被害人之犯後態度;如附表編號1至3、4至6、7至8、13至17、18至21、22至23所示之罪曾各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加計其餘未經合併定刑之罪之宣告刑後之內部界限,復衡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稽,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雖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如附表編號編號1至11、13至2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4日、111年7月21日

111年6月29日、111年7月3日、111年9月4日

111年5月30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5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9罪)

犯罪日期

111年8月4日、111年8月6日、111年8月24日、111年8月29日、111年9月2日

110年6月23日~111年9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2日】

111年3月18日~111年9月4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橋頭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編號4-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4日~112年6月2日

112年1月28日~112年5月26日

111年8月25日~111年8月26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33號

橋頭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93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編號7-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5月1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75號

橋頭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5日

113年3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4月2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編號

13

14

15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5罪)

【聲請書誤載為(1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聲請書誤載為(8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2罪)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9日~112年6月1日

112年3月14日~112年5月25日

112年3月24日~112年6月3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橋頭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編號13-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9罪)

犯罪日期

112年3月31日

112年4月23日~112年4月27日

112年1月25日~112年5月1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橋頭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67號

橋頭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5日

113年5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6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編號13-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18-2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19

20

21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31日~111年9月27日

112年5月9日

111年12月7日~112年5月20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橋頭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編號18-2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22

23

24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8日~112年5月15日

112年4月3日

110年10月15日~111年8月2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雄高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橋頭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6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8月6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編號22-2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25

26

27【聲請書誤載為30】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7罪)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2日~111年7月16日

111年8月9日

110年6月21日~112年5月13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橋頭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33號

橋頭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4日

113年10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9日

113年11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編號

28【聲請書誤載為31】

29【聲請書誤載為32】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8日~111年1月7日

112年4月25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橋頭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3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7日

113年10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3年11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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