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41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5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30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原
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