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748號
原 告 杰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9月28日上午
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