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
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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