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
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