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1號聲明人 葛朕邦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94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葛朕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提出「異議狀」而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朱瑞娟法官劉興浪法官黃潔茹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