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一、台 林詠御 律師因 陳木村蘇潮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辭去其訴訟代理人職務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46號聲請人林詠御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木村與被上訴人蘇潮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辭去其訴訟代理人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選任 王友正 律師為上訴人陳木村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依法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上訴人陳木村與被上訴人蘇潮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選任為上訴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聲請人以其現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下稱宜蘭監獄)聘任之申訴審議小組委員(任期至民國113年7月14日止),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擔任宜蘭監獄主管,故意違背職務致其受有損害,訴請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上訴人日後可能向宜蘭監獄連帶求償,為避免發生利害衝突為由,聲請辭任其職務,並提出宜蘭監獄聘書為證。經核尚非無據,並重新選任律師王友正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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