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6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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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6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68號聲請人 黃振義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6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論證用法,明顯違背憲法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等語。上述聲請意旨,核屬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