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58號聲請人 李宏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榮彬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