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29號聲請人 趙友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 阮垂莊 間請求離婚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11月23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86號、111年度台聲字第22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111年度台聲字第2086號、第2250號確定裁定(下合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各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邱瑞祥法官黃書苑法官游文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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