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24號原告 海之 方圓旅店即 黃新洋 被告 廖于婕
王可婷 曾麗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黃斐瑄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