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3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懷秋
黎心茹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黎懷秋及黎心茹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毓良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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