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9號原告 李水源
蔡淑卿 李禹峖 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靜宜 法定代理人 李柏緯 被告高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時逸風 被告 謝昌霖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4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毓良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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