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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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原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原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瑋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湯瑋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毓良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