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徐乃立
徐欣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娥 被告 黃素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