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凱彬選任辯護人林琦勝律師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被告 楊能開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凱彬、楊能開自民國101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馮凱彬、楊能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自民國100年12月7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本件經交互詰問相關證人完畢,雖已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業於101年2月22日宣判時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然被告2人經本院審理後均判處有罪,渠2人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依人類趨利避害之天性,被告2人有逃亡之可能,況被告2人於警方查獲時駕車逃逸,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至被告馮凱彬之父親罹病、配偶剛產女,及被告楊能開有高齡祖父等家庭因素,核與上開羈押理由是否消滅無涉,亦不影響本案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依上說明,本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7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林坤志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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