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晉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縣○○鄉○○街七二五社區都市更新會間請
求返還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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