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234號債權人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振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薇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趙薇夢積欠醫療費用6,427元之住診醫療費用明細表或其他相關釋明資料。
㈡若欲委任 陳慧娟 為本件代理人請提出正確之委任狀。(狀附
委任狀,狀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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