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226號債權人 廖文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桂翎陳丁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依借貸
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1年7月30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07月3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1年7月31日起算)。
㈤確認請求金額50萬元是否正確?(因與狀附借據所載借款金
額618萬元未合,敘明不符之原因理由,是否部分清償,亦或部分到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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