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222號債權人 潘家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家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訴訟標的金額欄與請求標的欄之合計
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