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8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偉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讓與金額新臺幣149,
838元(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或墊付費用等),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翁偉鴻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以該受讓金額充當本金並聲明應給付利息,本院認其請求原因、金額及範圍均不明,乃於民國101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查報受讓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等(含計費期間、利率、金額)及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雖於101年6月14日具狀陳報,惟仍未針對裁定意旨為補正,視為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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