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瓊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世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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