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施名鴻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施名鴻發 給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施名鴻業於民國99年6月14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相對人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