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相對人 戴小棻 相對人 高有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林正義 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3月25日至100年2月25日止,分72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其利息,並以相對人戴小棻所有土地○○○鄉○○段○○○○○○○○號〉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250,000元之抵押權,並經於94年2月25日登記在案。又該土地經分割變○○○鄉○○段○○○○○○○○號及同段1712-23地號,又經重測後,分別變更○○○鄉○○段○○○○號及同段734地號,而其○○○鄉○○段○○○○號已於97年5月23日因買賣而移轉登記於相對人高有德名下,惟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46,6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債權屆期未清償之證明文件(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733│建│││147.14│全部│戴小棻│├──┼───┼────┼───┼───┼────┼─┼──┼──┼────┼─────┼────┤│002│花蓮縣○○○鄉○○○○段│734│建│││121.75│全部│高有德│└──┴───┴────┴───┴───┴────┴─┴──┴──┴────┴─────┴────┘分割前○○○鄉○○段○○○○○○○○號〈面積:251平方公尺〉分割後○○○鄉○○段○○○○○○○○號〈面積:149平方公尺〉○
○○鄉○○段○○○○○○○○號〈面積:102平方公尺〉重測前○○○鄉○○段○○○○○○○○號〈面積:149平方公尺〉重測後○○○鄉○○段○○○○號〈面積:147.14平方公尺〉重測前○○○鄉○○段○○○○○○○○號〈面積:102平方公尺〉重測後○○○鄉○○段○○○○號〈面積:121.7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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