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226號債權人 何宏猷 債權人 陳明晉 債務人 陳封記 即永信機械企業社債務人 陳勝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封記即永信機械企業社、陳勝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為何,並提出蓋有債權人何宏猷、陳明晉印章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陳勝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陳封記即永信機械企業社之最新商業抄本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