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雅萍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項目醫療費用、看護費、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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