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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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許玉芬 被告 李潔盈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伍佰零捌萬壹仟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拾貳萬零柒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拾貳萬零貳佰玖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