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壬0000000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子○○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庚○(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寅○○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未○○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
7、2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辰○○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巳○○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卯○○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星展銀行)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午○○
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 陳美淑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上開規定。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三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於九十五年間曾與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每月清償三萬元左右,嗣因無法履行以致毀諾等情,業據提出財產清單資料及支出說明等為證。依債務人九十六年所得清單顯示,債務人全年收入僅約八萬餘元,足見債務人主張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不能履約等語屬實。其因不能清償債務而聲請清算,核與上揭法條要件相符,自應准許。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債務人並無其財產僅有零星股票、存款,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三、次查,經本院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多為餐飲娛樂(鼎王麻辣鍋、雲鄉小吃、阿杜香港風味茶樓、錢櫃、好樂迪)、美容購物(宏星國際、惠敏工作室)、證券投資顧問消費(金洋證券、倫元證券、鑫報證券、大通證券、永盛證券、運達證券)及大筆預借現金等。上述消費性質均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浪費、投機之性質。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是以本件縱令進入清算程序,恐將因其清算不足受償部分無法獲得免責裁定而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雖經本院曉諭是否考慮撤回清算,重行協商,俾免清算無法免責,然本件債務人仍請求聲請清算,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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