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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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判決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