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吳婉毓 被告 陳月菊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月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59號),經原告吳婉毓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