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鄭智誠 被告 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77,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