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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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 吳仁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因疫情擴大急難紓困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惟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補繳者,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懿淳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