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新都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藝繽 代理人 翁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表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西班牙水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聯邦銀行田心分行111年8月5日57,750元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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