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458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簡嘉慧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7條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郵政機關之郵務士送達文書於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生影響(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簡嘉慧(下稱受處分人)係於民國92年4月16日,以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後因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於94年1月26日經該公司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解除受處分人占有,將0523-DC號自小客車點交該公司,該公司並於94年2月16日申請原處分機關,依交通部函示,將解除占有前之違規處罰歸責於受處分人,且受處分人與該公司所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均載明受處分人地址為臺中市○區○○街○○○號11樓之3。而受處分人自91年9月6日起至95年7月3日止,確係設籍於臺中市○區○○街○○○號11樓之3,於95年7月4日起始遷至臺中市○區○○○路○○○巷3之2號等情,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影本,及受處分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均係以掛號方式,送達至受處分人之法定地址即設籍地臺中市○區○○街○○○號11樓之3,因不獲會晤受處分人,而將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付予受處分人之受雇人即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收受,亦有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在卷佐憑。依據前揭說明,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均於該管理員收受時,即分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雖主張其未實際居住於原設籍地,聲明異議狀亦記載住所為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4樓,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本件受處分人主張遷離設籍地,既未主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地址變更登記,亦無向戶籍機關辦理遷入新址,其事實上有無遷移及遷移何處,為原處分機關依一般通常方法所無從查悉,則原處分機關向受處分人當時之設籍地及汽車所有人登記地址臺中市○區○○街○○○號11樓之3送達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核無違誤,受處分人實際上是否居住於設籍地,尚不影響附表所示裁決書已合法送達之效力。又受處分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區,與原處分機關(改制前為臺中縣大肚鄉)非在同一鄉鎮市○○○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目、第2條規定,其在途期間為三日。本件受處分人遲至99年12月15日始具狀對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見卷附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所蓋原處分機關總收文章日期),加計在途期間三日,均顯已逾前揭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其異議自非適法,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附表┌─┬───────┬──────┬───────┬─────────┬──────┐││舉發機關│違規時間││裁決書字號│││編├───────┤、│違規事實│(中監違字)│裁決書送達日││號│違規單號│違規地點││裁決內容│期││││││││├─┼───────┼──────┼───────┼─────────┼──────┤│1│臺北市停車管理│94年1月8日7│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5年3月8日│││工程處│時35分、新生│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北橋下│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2│臺北市停車管理│94年1月8日15│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5年3月8日│││工程處│時15分、成功│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平面廣場│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3│臺北縣交通局│94年1月7日14│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C0P176142號│95年3月8日││││時11分、臺北│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縣中和市安和│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路││││││第C0P176142號│││││├─┼───────┼──────┼───────┼─────────┼──────┤│4│臺北市停車管理│94年1月3日16│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5年3月3日│││工程處│時47分、大安│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路│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5│臺北縣交通局│93年12月29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CPP112044號│95年3月3日││││19時27分、臺│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北縣板橋市中│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CPP112044號│正路││││├─┼───────┼──────┼───────┼─────────┼──────┤│6│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12月28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A244961號│95年3月3日│││工程處│9時49分、仁│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愛路三段│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A244961號│││││├─┼───────┼──────┼───────┼─────────┼──────┤│7│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12月22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5年2月23日│││工程處│13時32分、廢│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鐵道│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8│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12月20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5年2月23日│││工程處│12時40分、大│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安路│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9│臺北縣交通局│93年12月9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CVP212677號│95年2月22日││││10時5分、臺│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北縣新莊市建│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CVP212677號│國一路││││├─┼───────┼──────┼───────┼─────────┼──────┤│10│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11月12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5年2月13日│││工程處│9時50分、新│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生北橋下│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11│臺北市政府警察│93年9月21日│駕車行經有燈光│第裁60-AH0000000號│95年1月12日│││局南港分局│2時26分、忠│號誌管制之交岔│罰鍰新臺幣5400元│││├───────┤孝東路6段188│路口闖紅燈│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AH0000000號│巷││││├─┼───────┼──────┼───────┼─────────┼──────┤│12│臺北縣政府警察│93年9月21日│駕車行經有燈光│第裁60-CG0000000號│95年1月12日│││局│4時44分、新│號誌管制之交岔│罰鍰新臺幣5400元│││││店市○○路○○路口闖紅燈│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寶中路││││││第CG0000000號│││││├─┼───────┼──────┼───────┼─────────┼──────┤│13│臺北縣交通局│93年9月10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CRP114036號│95年1月6日││││17時30分、臺│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北縣永和市得│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CRP114036號│和路││││├─┼───────┼──────┼───────┼─────────┼──────┤│14│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9月2日10│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5年1月11日│││工程處│時18分、廢鐵│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道│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15│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9月1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5年1月5日│││工程處│18時45分、廢│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鐵道│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16│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8月21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5年1月5日│││工程處│7時33分、廢│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鐵道│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17│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8月2日14│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2月30日│││工程處│時5分、 永吉 │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路│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18│臺北市政府警察│93年7月15日│未領有駕駛執照│第裁60-ACV142791號│94年11月29日│││局大安分局│0時45分、安│駕車者│罰鍰新臺幣12000元│││││和路││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ACV142791號│││││├─┼───────┼──────┼───────┼─────────┼──────┤│19│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5月19日│併排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2月14日│││工程處│15時50分、永││罰鍰新臺幣1200元│││││吉路││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20│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5月14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2月14日│││工程處│9時35分、瑞│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光街│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21│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5月12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2月14日│││工程處│10時42分、瑞│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光街│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22│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4月22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2月13日│││工程處│9時45分、瑞│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光街│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23│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4月21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2月13日│││工程處│12時48分、瑞│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光街│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24│臺北縣交通局│93年4月20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CZP109832號│94年12月13日││││15時17分、臺│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北縣板橋市民│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生路││││││第CZP109832號│││││├─┼───────┼──────┼───────┼─────────┼──────┤│25│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3月10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2月8日│││工程處│9時55分、瑞│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光街│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26│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2月9日7│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2月1日│││工程處│時40分、新生│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北橋下│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27│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5月2日11│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2月1日│││工程處│時38分、瑞光│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街│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28│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2月2日7│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2月1日│││工程處│時35分、新生│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北橋下│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29│臺北市停車管理│93年1月15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1月29日│││工程處│18時15分、新│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生北橋下│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30│臺北市停車管理│92年12月20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1月22日│││工程處│14時50分、瑞│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光街│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31│臺北市停車管理│92年12月15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1A0000000號│94年11月23日│││工程處│16時36分、龍│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江路│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1A0000000號│││││├─┼───────┼──────┼───────┼─────────┼──────┤│32│臺北縣政府警察│92年10月16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G0P103230號│94年11月10日│││局│17時20分、臺│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北縣中和市中│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安街││││││第G0P103230號│││││├─┼───────┼──────┼───────┼─────────┼──────┤│33│基隆市警察局交│92年9月25日│在道路收費停車│第裁60-RA0000000號│94年11月7日│││通警察隊│10時15分、安│處所停車不依規│罰鍰新臺幣1200元│││││和路二段│定繳費│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RA0000000號│││││├─┼───────┼──────┼───────┼─────────┼──────┤│34│臺北市政府警察│92年8月28日│不依標誌標線號│第裁60-ABZ260317號│94年10月28日│││局中山分局│1時4分、民族│誌指示│罰鍰新臺幣1800元│││││東路││逾期不繳納加倍罰鍰│││├───────┤││││││第ABZ260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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