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花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花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沈培錚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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