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債務人 李俊儀 即聲請人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張誌忠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欣醇 債權人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稻江商銀)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震南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王怡潔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蘇啟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蔡宜恭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文淵 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顏國政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15日前,按期匯款予各債權人。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於99年9月17日先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因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人數未過半數而未可決。
㈡債務人現任職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法警,每月
薪資約新臺幣(下同)53,000元(含加班費、值班費等),業據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薪資條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三、次查:㈠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
年之總收入為1,262,260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290,568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計算基準)後為971,692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每月清償40,893元,期間8年,另加計8年期間之年終獎金共549,120元,合計清償4,474,848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53.27%,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㈡另依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其名
下僅有1989年份車牌號碼:00-0000號1189CC大慶汽車一輛,依經濟部所定汽車使用年限已無殘餘價值;另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一張,保單價值47,125元,亦據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在卷。雖據債權人稱:
應將前開保單解約而將保單價值清償與債權人等語。惟本件係更生程序,倘不違背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則並無將債務人財產變價清償之必要,故債權人所稱並非可取。另據債務人於本院司法事務官99年5月21日訊問時稱,其與配偶李苑采於99年5月11日結婚,而依配偶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其名下雖有股票及不動產,惟均係婚前財產,故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問題。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㈢債務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
本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四、再查,依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必要支出狀況為每月各項生活費以99年度臺灣省(不含臺北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9,829元為據,另其於本院司法事務官99年5月21日訊問時稱,因配偶已懷有身孕等語,故預期須支出長子三分之一扶養費(以99年度財政部公告之免稅額82,000元為準、扶養義務人為2人)2,278元(計算式:82,000元/12個月/2扶養人數/3),其餘由配偶負擔,合計12,107元,上開金額既已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標準,可認係屬必要而無過度之情事,是故,債務人於扣除上開金額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即屬公允、適當、可行。
五、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固有明定,惟生活消費態樣多端,何種行為應予限制亦無一定標準,列舉限制恐掛一漏萬,如何監督亦有疑問。查本件債務人之生活必要支出既已低於9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在此範圍內如何撙節用度均難該當浪費,況債務人如有過度消費之情事致更生方案無從履行,債權人亦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或裁定開始清算,已足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不對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另作限制,併予指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職權酌定各期清償金額及各期清償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秦啟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盧懿娟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40,893元。另以12個月為1期,合計8期,每期於當年度││2月15日前清償68,640元。││2.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5日前分別匯款予各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年終獎金部分以1年為1││期,共8期清償。││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53.27%。││5.債務總金額:8,400,868元。││6.清償總金額:4,474,848元。││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8年。│├────────────────────────────────┤│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年終獎金││││││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7,403│12.94%│5,292│8,882│├──┼────────┼─────┼────┼────┼────┤│2.│寰辰資產管理公司│535,458│6.37%│2,605│4,372│├──┼────────┼─────┼────┼────┼────┤│3.│玉山商業銀行│315,052│3.75%│1,533│2,575│├──┼────────┼─────┼────┼────┼────┤│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32,495│0.39%│160│268│├──┼────────┼─────┼────┼────┼────┤│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93,757│5.88%│2,405│4,036│├──┼────────┼─────┼────┼────┼────┤│6.│匯誠第二資產管理│328,213│3.91%│1,600│2,684│││公司│││││├──┼────────┼─────┼────┼────┼────┤│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416,381│4.96%│2,028│3,405│├──┼────────┼─────┼────┼────┼────┤│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477,530│5.68%│2,322│3,900│├──┼────────┼─────┼────┼────┼────┤│9.│大台北商業銀行│898,577│10.7%│4,376│7,345│├──┼────────┼─────┼────┼────┼────┤│10.│華南商業銀行│89,212│1.06%│434│728│├──┼────────┼─────┼────┼────┼────┤│11.│永豐商業銀行│1,164,262│13.86%│5,668│9,514│├──┼────────┼─────┼────┼────┼────┤│12.│聯邦商業銀行│236,366│2.81%│1,150│1,930│├──┼────────┼─────┼────┼────┼────┤│1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390,888│4.65%│1,901│3,192│││公司│││││├──┼────────┼─────┼────┼────┼────┤│1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71,315│3.23%│1,321│2,217│├──┼────────┼─────┼────┼────┼────┤│1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65,906│3.17%│1,296│2,176│├──┼────────┼─────┼────┼────┼────┤│16.│內政部營建署│679,193│8.08%│3,305│5,546│├──┼────────┼─────┼────┼────┼────┤│17.│臺灣土地銀行│123,860│1.47%│602│1,010│├──┼────────┼─────┼────┼────┼────┤│18.│元大商業銀行│595,000│7.08%│2,895│4,860│├──┴────────┼─────┼────┼────┼────┤│合計│8,400,868│100%│40,893│68,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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