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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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抗告人 林增源 與相對人戊○○、乙○○、丙○○、丁○○間訴訟救助之抗告事件(本院99年度抗字第50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國99年2月25日99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當即繳納抗告費,惟因聲請人目前財務困難,一時間無資力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之父林增源就其與相對人戊○○、乙○○、丙○○、丁○○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之,林增源不服提起抗告,由本院99年度抗字第508號審理中,有該民事卷宗可憑,聲請人並非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亦非前開訴訟救助事件之抗告人,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李昆曄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華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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