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上訴人 遠雄 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
陳友炘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健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