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原告庚○○
己○○辛○○壬○○癸○○被告乙○○
林婉娟 丁○○戊○○丙○○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林海祥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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