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自字第8號自訴人乙○○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被告甲○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補正被告甲○之年籍及住、居所,逾期即諭知不受理判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姓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20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且僅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為「甲○」,而未載明被告確實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依前揭說明,違背法律程序,爰命自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及被告住所或居所,以資適法,如逾期未補正,將判決不受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20條第2項、第34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何怡穎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莊智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