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09號原告乙○○
36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甲○○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之大陸住居所)。
二、被告甲○○之入出境資料。
三、原告聲請被告甲○○返回台灣之相關申請資料。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周素秋